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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检举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作者: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1-07-22

 一、信访检举人享有的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检举人承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信访检举人被禁止的行为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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